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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苯二甲酸盐检测

    欧盟规定儿童商品(children articles)及玩具中邻苯二甲酸盐/酞酸盐(酯)(phthalates)使用的2005/84/EC指令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的实施底线即将到来。欧盟各成员国已在2006年7月16日前正式转为法规的有关条文必须在2007年1月16日前实现其法律效力。因此,这个日子对进口商而言尤为重要。

另外两个欧洲国家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也将于2007年1月1日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,所以上述日期对这两国同样具有约束力,这两个国家也会开始实施相同的法规。

尽管仍有欧盟成员国至今未完成此指令的国内法规转换工作,但欧盟委员会已向此类国家发出警告,令其保证按时实施遵守,所以进口厂商并不能对此指令掉以轻心。

指令首先对“儿童商品”(childcare article)作出定义,这指用于帮助儿童睡眠、娱乐、保持卫生、进食或吮吸(针对儿童使用)的任何商品,例如常用的不同外形和设计的橡皮奶嘴。

指令的核心在于它的附件部分,因此这部分内容与厂商利益最具关联性。规定内容有:

邻苯二甲酸盐/酞酸盐(酯)在行业中通常指DEHP、DBP和BBP,此类物质在玩具或儿童用品塑料中的浓度不得超过0.1%。

DEHP、DBP及BBP浓度超过0.1%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,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。

儿童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,其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/酞酸盐(酯) (DINP、DIDP及DNOP),浓度不得超过0.1%。

DINP、DIDP及DNOP浓度超过0.1%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,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。

显然,有关DEHP、DBP及BBP的含量限制将影响所有玩具及儿童商品,而非只是儿童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,原因是官方风险评估将这3类物质评定为“第二类生殖毒”。另一方面,指令表示,有关DINP、DIDP及DNOP的科学证据不足或具争议性。欧盟因此采用预防性原则,即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非实际风险采取措施,限制DINP、DIDP及DNOP的使用,但限制较为宽松。

根据新指令,欧委会必须于2010年1月16日或以前,按该6类邻苯二甲酸盐/酞酸盐(酯)及其替代品的最新科学资料,重新评估上述措施。若有需要,有关措施将作出修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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